中国美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2-03-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和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审计工作,促进中层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及干部管理监督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学校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领导兼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学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中至少审计一次。任现职岗位两年以上的领导干部,任期内未进行审计或距离任期内上次审计超过两年的,离任时一般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代替。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为党院办、组织人事(统战)部、纪检监察室(巡察办)、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审计处处长。审计处负责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的管理运行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二)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文件、制度;

(三)研究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意见建议;

(四)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五)交流通报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研究、解决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初,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据组织人事(统战)部等成员单位提出的当年度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结合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和审计资源情况,拟定当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按规定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和单位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中层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不同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学校党政机构、学院(中心、部)、直属附属机构、研创机构领导干部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3.建立与实施对经济活动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5.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资产安全完整情况;

6.领导干部任职部门(单位)管理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对相关经济活动监管情况;

7.本部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和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收益管理、分配、上缴情况;

8.本部门(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9.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10.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1.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学校全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学校附属企业科学发展情况;

3.本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4.建立与实施对经济活动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情况;

5.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6 本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

7.本企业与学校经济往来结算情况;

8.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9.本企业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及参股等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和监督职责情况;

10.本企业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11.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12.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3.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联席会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学校组织人事(统战)部、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处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部署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和纸质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被审计部门(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党委或联席会议,不在本次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组撰写的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上报校长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校长批复后,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分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室(巡察办)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法依规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上级批复后做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中层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和后果,以及中层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中层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中层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五)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报送审计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美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国美党发﹝2012﹞28 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美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