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和完善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发挥各有关部门监督合力,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关于修订浙江省教育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浙教办审〔2019〕3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一条 联席会议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为党院办、组织人事(统战)部、纪检监察室(巡察办)、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由组长召集,除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外,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事项时,须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研究制定审计重要文件、制度;
(三)研究决定审计整改意见建议;
(四)协调解决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五)交流通报各类审计重要情况;
(六)研究、解决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审计处承办。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联动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三)组织督促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四)联系成员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决定;
(五)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文件、制度;
(六)收集整理审计工作信息;
(七)整理保存联席会议纪要;
(八)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计处
1.研究起草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2.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要点),提交联席会议决定;
3.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计划和相关部门的委托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4.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5.加强与其他成员单位协调与沟通,通报审计相关情况;
6.下发审计整改通知,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7.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质量监督;
8.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党院办
1.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在学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三)组织人事(统战)部
1.向履任的领导干部告知该岗位的经济责任;
2.与审计处协商后向联席会议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
3.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审计计划,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并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4.配合审计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分析利用,作为对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6.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四)纪检监察室(巡察办)
1.根据信访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意见;
3.对阻挠、拒绝审计,或出具伪证、销毁、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等行为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4.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与纪检监察、党委巡察工作相关的问题。
(五)计划财务处
1.及时向联席会议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财经法规、政策等;
2.协助审计处开展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制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等资料;
3.向联席会议通报所掌握的学校接受来自校内外审计或检查的结果,包括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及校内专项检查结果;
4.配合审计处做好被审计对象涉及财务管理方面的审计整改事项,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其整改;
5.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利用,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所掌握的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联席会议反馈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报组长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各成员部门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报的有关材料,应事先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等负保密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中国美术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国美院发〔2013〕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