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国美术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为党院办、组织人事(统战)部、纪检监察室(巡察办)、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由组长召集,除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外,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审计重要文件、制度;研究决定审计整改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审计中的重大问题;交流通报各类审计重要情况;研究、解决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联席会议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校长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处长应当及时向校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需经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经校长批示后由审计处向联席会议报告。特别重大的事项按规定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审计处机构设置的变动及其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学校要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并给予保证。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具备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进行审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审计法规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资金、资产、资源及相关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学校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协助学校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审计处应报请校长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提出审计发展战略和审计工作计划。同时,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成项目审计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围绕学校发展战略,以内部控制为基础,聚焦管理风险,充分运用“业务入手”“问题导向”“数据分析”等审计抓手,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法,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收集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证据相关、真实和有效,深入揭示问题和风险,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在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充分研讨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确保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审计建议,确保内部审计有效促进问题解决、风险防范、体制机制完善。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详细反映,另以专项报告、审计管理建议书等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形式反映。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初稿(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并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处审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初稿后,报送校长。经校长批示后,形成审计报告正式稿,向被审计单位、项目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抄送或移交。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校长提出书面意见,校长在 15 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校长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学校规定建立审计项目档案并及时归档,加强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相关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体制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向学校提出管理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向学校及所属单位印发内控管理建议清单,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对照内控管理建议清单,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管理风险。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党院办、组织人事(统战)部、纪检监察室(巡察办)、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审计结果共用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需向学校报告,依法依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室(巡察办)处理,同时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可以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美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美院发〔2002〕5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