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2022-03-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规范学校工程项目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意见》和《中国美术学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修订)》等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部门、单位用各类经费投资的单项投资估算在二万元(含)至二千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

(二)房屋维修、改造、装饰等修缮工程;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冷)等设施改造工程;

(四)道路、排水、运动场地、消防安全设施、景观绿化等修建工程;

(五)展览搭建、展台展墙展柜制作等展览工程(不包括展览设计费、展览用固定资产购置费和租赁费、展览用耗材等);

(六)学校要求审计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管理部门或工程建设单位(简称工程建设单位),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负责,工程项目经费审批报销的部门。

第四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是对工程项目自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结算全过程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学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在专业人员配备和经费上给予保证。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确保审计项目顺利完成。

第六条 审计处按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对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项目管理,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对审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与控制,实施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不能超越职权范围签署相关意见和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由审计处实施或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简称中介机构)实施。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处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加强监督。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项目重要程度和复杂程度分别采用下列方式组织审计:

(一)单项结算造价在二万元(含)至十万元(含)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指定专人进行审计,受托方出具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

(二)单项结算造价在十万元至二千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受托方出具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九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是否立项,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资金是否落实,实施的采购方式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完备、合法,是否依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招投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

(三)施工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合规,包括责、权、利,质量、工期、价款结算与支付办法,奖罚、保修等内容;

(四)工程项目变更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备;

(五)工程项目中甲供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合规;

(六)征地拆迁、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七)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履行是否如约,工程定额套用、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的落实情况,合同范围内未实施的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

(八)工程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规,审核工程量的真实性、套项及价格合理性、各项费用计取及执行文件、选用标准定额版本的准确性,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完整性;

(九)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合理,有无偷工减料、挪用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需提供以下资料(如有):

(一)中国美术学院采购申请流程单;

(二)政府采购确认书;

(三)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

(四)投标文件(含工程预算书、投标文件软件版);

(五)评标资料(含专家打分表);

(六)中标通知书;

(七)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含工程预算书);

(八)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

(九)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联系单;

(十)基建工程地质勘探报告、打桩记录;

(十一)基建、维修工程开工报告;

(十二)竣工验收报告;

(十三)工程结算书;

(十四)现场影像资料(展览搭建、基建隐蔽工程);

(十五)中国美术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施工单位承诺书;

(十六)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工程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和《中国美术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施工单位承诺书》,并对施工单位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填写《中国美术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送审表》后,连同结算相关材料一起,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及时验收工程建设单位送审资料。对符合审计要求的送审资料,审计处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展开审计;对送审项目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实施审计条件的工程项目,审计处有权予以退回。

(三)审计处组织中介机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测量,核对工程量、单价及有关费用的计取,中介机构审计人员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四)中介机构审计人员提出初审意见,送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对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中存在的与施工单位有争议的事项,由审计处牵头,组织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五)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对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修改初审意见,出具审计结果初稿。

(六)审计处审计人员对工作底稿和审计结果初稿进行复核。

(七)审计结果初稿经中介机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后,交审计处审定,作为工程项目结算的依据。

(八)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依据经各方确认的审计结果出具正式审计成果——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或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同时报送相关资料至审计处。

(九)审计处分发审计结果、归还送审资料至工程建设单位。

(十)审计处按规定整理审计资料并归档。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资料报送时间:工程结束(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3 个月内,逾期送审项目应提交逾期送审情况说明。展览工程等短期内马上拆除的工程,需在展览工程拆除前报告审计处,以便审计处安排审计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测量,确保该工程后期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及时组织中介机构展开审计工作,一般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结果,重大项目、复杂项目或有较大争议项目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注意事项:

(一)工程项目结算金额达到审计金额,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财务结算和尾款付款手续。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工程项目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之前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75%(扣除暂列金和甲供材料等),联系单增加部分及未招标项目不支付进度款,待审计结束时一并结算。

(二)审计实施过程中涉及造价变动的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三方签名盖章。对中介机构发出的询证函、查询单等,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答复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初审结果,涉及各方应及时进行核对与确认。若对审计结果有异议,须书面形式提出,由审计处对争议事项进一步核实或召集各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费用的承担与支付:

(一)基本审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列入工程成本。

(二)追加审计收费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收取,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领取审计报告前支付。工程建设单位应告知施工单位审计收费标准并取得经施工单位同意支付的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及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在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中有滥用职权行为的,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若审计中发现学校相关业务部门涉嫌违法违规的,审计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同时建议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由审计处实施审计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审计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美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国美院发〔2003〕5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美术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pdf


  附件: 中国美术学院院小额工程项目审核定案表.xlsx

  附件: 中国美术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承诺书.doc


  附件: 中国美术学院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送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