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2022-03-11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审计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八八战略”,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经济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省、市、县(市、区)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与责任相对应,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集体)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依规依法确定。

第六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经济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与管理职权和责任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

(六)重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开发利用情况和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经济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等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重要建设项目管理情况,与管理职权和责任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经济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调整、执行和效果情况,重大改革任务推进情况,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责任目标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职权范围内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对所属一级企业和有实际控制权的重要下属企业的管控情况;

(五)企业经营活动和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情况,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依规依法独立组织实施审计。对同一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宣读审计通知书和审计纪律,通报审计范围和内容,提出配合审计组工作的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明确配合审计组工作的安排。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相关情况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问题事实、性质和后果,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审计取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握在特殊时期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的应急措施,与常规状态下违反程序行为的区别。对符合改革发展方向、决策程序规范、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发现利益输送的相关问题,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承担经济责任的其他问题也一并反映。

审计结果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等内容。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送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省、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

第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与中长期规划相互衔接,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消除监督盲点,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八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做好年度审计与巡视巡察或其他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的统筹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财政审计等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优化审计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条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应用,可以实行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实施方式。审计组应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进行数据采集与综合分析研判,编制查核任务清单,确定现场审计重点,切实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作风民主评议、党建督查、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培训教育。推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培训进党校,帮助领导干部提升依法理财和风险防范能力。组织部门通过领导干部任职前谈话等方式,对其履行经济责任和防范风险予以提醒。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开现职时,应梳理单位的资金、资产、资源、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等有关经济事项,清理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手续。离任交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加强合作,按照岗位性质和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规模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运用《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会商研判实施办法(试行)》,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研判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加强审中情况的沟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情况,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联席会议的职责、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变更、审计通知书的送达、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的提供、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限、责任界定的具体情形、重大问题线索的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以及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要求等,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点及工作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市、县(市、区)不再层层制定或修订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本办法的制度文件。2011年8月4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同时废止。